5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
绿电直连一直是各方关注的话题,在此背景下,文件的内容设计合理兼顾了我国发展实际和各利益相关方诉求,做到了相对公平:一方面,绿电直连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因此由需求方投资拥有并承担责任,另一方向,在大部分情况下直连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完全离开公共电网的支撑,所以依然需要对公共电网的合理收益进行保障,这与欧盟部分成员国的规则内核是一致的。
明确绿电直连的发展目标:“绿电直连项目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公平合理承担安全责任、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解析:给个大赞!非常清晰地写出了绿电直连的目标是满足市场要求和提高新能源就近消纳能力,同时明确了项目方需要承担的三类责任。点名了我国推动绿电直连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自己的市场用能主体需求和新能源发展,是内因而非外驱。
首次对绿电直连进行定义:“本文所指的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解析:有了国家文件后,市场对“我国的绿电直连模式是什么”不应再有争议。注意,绿电直连项目当前仅涵盖新能源项目,没有水电也没有核电。
明确项目类型划分和接入模式:“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解析:简单来说,就是负荷可以离网孤岛或者并网,但并网型项目中,直连电源上仅能接入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
发电项目能否直连多个项目:“采用直连线路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规定。”——解析:可以,但是要等另行规定。但笔者推断,即使是多用户,数量也不会太多,参考丹麦限制在4家以内。
谁能投资:“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解析:合理,这是后权责划分的基础。用户作为需求方是主责单位,其需要绿电直连项目就自行投资和承担安全风险管控等责任,而电网作为三方不能参与投资,避免在产生责任交叉和界限不清。多说一句,这条与欧盟对直连线路的产权要求一样。
能否反送:“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解析:以市场需求定是否反送,不对公共电网增加硬性消纳压力。大白话解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在现货连续运行的地区,按照市场出清结果调电,不会增加公共电网的消纳压力;反之,现货未有连续运行的区域,若反送,特别是在新能源消纳的困难时段反送,会增加公共电网的消纳压力,与直连项目建设运行是为了促进就近消纳的初衷不符,故此情况下不允许反送。通过直连项目,目标是减少公共电网对新建项目和一部分既有项目的消纳压力,当反映公共电网调节压力的实时价格信号不足,余电部分无法通过市场的方式消纳时,用户则需通过储能等方式自行解决余电问题。
责任划分:“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安全责任界面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项目应调节内部发电和负荷,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自行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解析:并网型绿电直连按照产权分界点,公共电网和直连项目在各自的安全责任界面内承担责任,责任范围不交叉。
费用缴纳:“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解析:合理,虽然直连了,但不应享受价格减免特权,该缴纳的费用还是需要缴纳,该上的“保险”还是得上。
更多细节:“省级主管部门需进一步细化就近就地消纳距离、上网电量比例、退出机制等具体要求,引导项目科学合理评估需求,避免出现实际运行与设计方案出现较大偏差、新能源消纳不及预期等情况。”——解析:距离和退出机制是关键,“就近消纳”,多少算“就近”?如果直连运行不如预期,发电或者用户想要退出,是否允许?如何操作?若退出,如何保障配套新负荷建设的新项目的后续收益?等待后续方案。
小结一下:本规则的中心思想非常明确,把直连以合情合理合规以及权责明确的方式开放给市场,对有能力做到直连的市场主体,以及有需求通过绿电直连解决潜在出口挑战的外向型企业,鼓励按照规则要求进行绿电直连项目的建设和创新。这与笔者之前在文章中写过的想法其实是一致的:
“那么直连还搞不搞?笔者的想法是,这件事本身的逻辑要立得住才行。什么意思呢?也就是国内的电力发展需不需要直连,是否有直连就能彻底缓解我们的供应链风险。如果答案是需要,那么就应当给市场这个选择”。(出自《直连能解决欧盟电池法案的事吗》一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